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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的通知

  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原则上要求在5年内全面完成,最迟到2012年末结束本轮修志。
  三、编纂规范及要求
  1.志书名称。省、市、县(市、区)志必须冠以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多卷本的,应标明分志名称,如《辽宁省志·文化志》。
  2.续修、创修志书的断限。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应承接前志的下限,对一些有时间接续性的工作,为反映事物的完整性及其发展脉络,时间可适当上溯;首轮未修志的地区,创修志书的上限起于本行政区建置之始,属1986年后新设置的可酌情上溯历史沿革。续修、创修志书的下限原则上至2005年。
  3.志书体例。志书体例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体裁,以志为主。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事类可作专题记述,适当增加专题记述等体裁的运用。关于述体中“述”与“论”的问题,应坚持如实记述,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资料、记述中。
  4.入志人物。人物入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或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可在相关部分采用以事系人或人物简介的方式加以记述。人物简介和人物表(录)的收录标准应严格掌握。
  5.坚持志书编纂质量标准。编纂志书应当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编纂的志书应观点正确、内容真实、资料翔实、体例严谨、行文规范,数字准确无误,突出时代特征与地方特色。
  6.加强资料征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支持。续志断限内(1986-2005年)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从大局出发,主动协调配合,积极提供资料等支持。
  7.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有关军事、民族、宗教、政法、科技、涉外等方面以及其他涉密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并请相关部门审定把关。
  8.加强修志档案管理。对修志中收集到的各类修志资料(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由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修志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档案馆或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让、转借。
  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应在出版后3个月内,依法报送上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领导
  第二轮修志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地情资源综合开发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组织领导措施,保证其顺利启动和实施。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领导。开展第二轮修志是指令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级志书编修工作。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编修工作体制,落实“一纳入、五到位”要求,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科学制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主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修志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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