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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合理量化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产量化给其全体成员,参与资产量化的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讨论确定。资产量化后,全体成员以份额形式拥有集体资产,并据此享有相应的权益。资产量化后,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
  (五)已经对外发包、租赁的农村集体资产,其承包金、租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对由集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私营企业所占用原集体企业的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合理收取土地租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合法的,应予依法规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和向投资者分利后仍有盈余,其盈余应对本组织成员进行再分配。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范围、方式、方法和享有权益人员的界定等)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并经到会的2/3以上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确认。处置方案在实施前15日内报乡(镇)政府备案。处置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决定分配集体资产,所有成员按资产量化的份额享有分配权利。可分配的资产为扣除相关工作费用、结清各项债权债务及内部往来后的净资产。要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对不可分割的和不能变卖的集体资产,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由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推举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其成员按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转让所拥有的资产份额。整建制撤销村、组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村、组未撤销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份额时,只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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