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三)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及界定以《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对难以按有关规定明确所有权的农村集体资产,要充分考虑其形成的过程,兼顾历史与现实,实事求是地界定资产所有权。对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或司法程序裁定。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各项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三)有效利用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或集体统一经营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转让、兼并、租赁、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管理经营,使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并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