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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十一、保险待遇

  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也可申请采取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方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执行。

  在计发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两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月工资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十二、待遇支付程序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持有关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十三、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沿河路111号)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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