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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暂时实行书面报送的形式,在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报送并行的形式。申请单位须填报项目申请表,签章齐全。申请的项目应与团队的主要任务一致。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所有申报材料后择优推荐。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由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评审。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管理办公室报工作小组核准后,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后的入选项目,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发文公布。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拨付,由省科技厅与入选项目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将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入选的项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中止项目资助,由省财政追回资助经费,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本项目,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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