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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工作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遴选、组织验收等),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计划实施情况。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革新小组和专业教师团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专业或产业领域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二)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革新小组除符合第八条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技术工人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二)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技术创新活动,以解决生产、设备、工艺中的难题,探索推广先进操作法为主要任务。

  优先资助参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技术革新小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专业教师团队除符合第八条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相关专业的教师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二)以实训基地运作机制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主要任务,创新点突出,能形成一套体现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管理制度,对本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作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团队要以省级以上实训基地为依托;高等职业学院和技师学院专业教师团队要以校级以上实训基地为依托。

  第十一条 申请小组(团队)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技术装备等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确保资助的项目开展工作。优先资助所在单位进行资金配套的项目。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采取小组(团队)负责人牵头、所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各市科技局和省直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申报程序与省科技计划面上项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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