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4日)废止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38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建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提高我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依据本预案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建设工程、城市供气、城市桥梁、城市供水、破坏性地震等各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山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厅职能制定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领导下,建设厅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