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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4.1.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建设厅总值班室→厅总工程师→厅长
  报告内容:简要汇报城市基础设施的受灾情况。
  4.1.2 为尽快判断受灾范围、受灾程度和震情发展趋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主动报告的原则,在基本搞清情况的前提下向省厅总值班室报告震情和灾情。
  4.1.3 厅领导组办公室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汇报灾情和抗震救灾的简要情况,请求建设部的指示和支持。
  4.2 一般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2.1 地震灾区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4.2.2 厅领导组迅速开始工作,组织全省建设系统进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2.3 迅速在建设厅机关设立抗震救灾值班室,按照职责进行有关工作。
  4.2.4 迅速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区的简要情况,请求指示。
  4.2.5 根据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决定是否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3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3.1 地震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4.3.1.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请示抗震救灾工作任务,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4.3.1.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办公室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厅领导组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1.3 立即赶赴地震地区了解有关情况,确定抗震救灾应急反应措施。
  4.3.1.4 向厅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情和应急工作的情况,提出援助规模建议。
  4.3.1.5 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灾区遭受地震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公交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
  4.3.2 省建设厅应急反应
  4.3.2.1 厅领导组立即开始工作,组织建设系统进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3.2.2 立即在省厅机关设立抗震救灾值班室,按照职责进行有关工作。
  4.3.2.3 立即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区的简要情况,请求指示。
  4.3.2.4 迅速向地震灾区派出省厅前线指挥工作组。
  4.3.2.5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管理干部赶赴地震灾区,协助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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