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震级分类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1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组成人员
2.2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办公室
2.3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前线指挥工作组
3 临震应急
3.1 应急准备
3.2 临震应急
3.3 各市应急准备
4 震后应急
4.1 震情与灾情的报告
4.2 一般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3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4 特大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5 附则
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建设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2.2 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抗震防灾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1.3 震级分类
破坏性地震按震级及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地震;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含30亿元)以下的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