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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震级分类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1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组成人员
  2.2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办公室
  2.3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前线指挥工作组
  3 临震应急
  3.1 应急准备
  3.2 临震应急
  3.3 各市应急准备
  4 震后应急
  4.1 震情与灾情的报告
  4.2 一般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3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4 特大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5 附则

  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建设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2.2 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抗震防灾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1.3 震级分类
  破坏性地震按震级及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地震;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含30亿元)以下的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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