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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房地产企业或有关单位要直报建设厅领导组,同时报市级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应急组织。
  4.3.2 报告程序
  (1)发生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后,房地产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所在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与事故有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情况;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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