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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失踪),或50-100人以上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30-50人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伤亡事故。
  4.2.1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建设厅应急领导组接受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
  4.2.2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建设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领导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3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它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单位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2.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领导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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