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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领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城市房地产领域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3.2.2 房地产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2 各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城市房地产领域的应急救援组织应发挥房地产企业的优势和特点,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分,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红色预警),Ⅱ级为省级响应(橙色预警),Ⅲ级为市级响应(黄色预警),Ⅳ级为县(市、区)、企业响应(蓝色预警)。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下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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