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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公交系统发生事故,造成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无法正常运营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其他事故情况由各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营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城市公交企业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爆发传染性疾病;
  (5)战争、恐怖活动。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公交企业的应急组织。
  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全省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设区市级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设区市、县(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各公交企业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单位公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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