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组同省政府领导、市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3 装备保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上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4 培训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配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成员的培训由厅城建处和安全站负责组织实施。
6.5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和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水归口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厅城建处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7.2 奖励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