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8 新闻发布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单位发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4 后期处置
5.4.1 领导组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市级供水应急组织应向建设厅领导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