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厅后,由设区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获悉发生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4.7.1 领导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专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