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水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水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3.2.2 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组成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I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使用的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特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建设厅领导组,同时报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3.2 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供水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