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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接受、传递市级供热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组同省政府领导、市级应急组织、供热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决定,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领导组对所有参与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热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设区市级城市供热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并应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热、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换热站、二级网及热网自控系统等部分组成。
  7.1.2 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7.1.3 供热企业:包括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自备热源或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热经营企业。
  7.1.4 抢修:供热设施发生危及正常供热以及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供热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热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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