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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热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里支援时,由领导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领导组决定。对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领导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热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热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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