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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4.3.2 报告程序
  (1)供热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热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热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特大(Ⅱ)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供热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热源地、热力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信息中心保障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领导组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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