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领导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热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热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资金保障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提高供热抢修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和专业水平。
3.2.2 城市供热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热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热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热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适用的范围。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重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