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厅后,由设区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里支援时,由领导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领导组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