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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3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及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特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 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供气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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