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气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以上或影响城市供气范围达三分之一区域供气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其它事故情况由市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对于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1)燃气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气田、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市气源终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开采、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站址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开采(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