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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4 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3.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当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急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抢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2.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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