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3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4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2.2.5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2.6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4.2.2.7 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2.8 接受建设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4.2.3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它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2.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3 应急终止
4.3.1 当重大安全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确定应急状态终止。
4.3.2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 保障措施
5.1 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