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建立重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等环节生产安全监管。
3.2.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2 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救援组织应发挥施工单位优势和特点,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3.4 预警响应级别及发布
3.4.1 按照国家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分,建设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红色预警),Ⅱ级为省级响应(橙色预警),Ⅲ级为市级响应(黄色预警)。Ⅳ级为县(市、区)、企业响应(蓝色预警)。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下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
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失踪),或5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含失踪),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