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系统事故发生后,公交企业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公交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为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所使用的范围。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特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建设厅领导组,同时报市级公交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3.2 报告程序
(1)公交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公交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建设厅、设区市级公交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信息中心保障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领导组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公交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里支援时,由领导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领导组决定。对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领导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建设厅办公室,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通讯保障
6.2.1 逐步建立以建设厅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省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交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决定,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公交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公交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公交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
6.4.2 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公交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2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2 奖励与责任
省建设厅对在城市公共交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
附件7: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2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5 房地产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人员力量保障
6.3 通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 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厅职能,制定本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重大险情和涉及城市房地产领域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4.1 住宅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在住宅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住宅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设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
1.4.2 城市危房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对已鉴定为危房仍在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监管。
1.4.3 由于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住宅和危房的倒塌、破坏等。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房地产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1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省建设厅设立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
成 员:厅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勘察设计处处长
厅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厅信息中心主任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时,领导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领导组成员不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拟定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网络;
(4)组织对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房地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3.1 房地产业管理处
起草预防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房地产领域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的城市房地产领域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2 厅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根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省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3 计划财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房地产领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