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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 人员力量与物资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建立由社会和企业多种形式组成的工程抢险力量,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6.3.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6.3.2.2 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6.3.2.3 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更新,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订。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8 附录


  附 录 山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附件3: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5 各城市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时间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政府为主的城市供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时间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气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以上或影响城市供气范围达三分之一区域供气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其它事故情况由市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对于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1)燃气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气田、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市气源终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开采、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站址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开采(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山西省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科技发展处处长
      勘察设计处处长
      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信息中心主任
      城建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供气重大事故时,领导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领导组成员在外地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贯彻国家、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订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各设区市城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3.1 城市建设处
  起草预防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气系统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2 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根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供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3 计划财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气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
  2.3.4 城市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气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5 科技发展处
  负责建立城市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3.6 勘察设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勘查、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
  2.3.7 建筑安全监督站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3.8 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起间厅机关通信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职责包括拟定本市城市供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指导本市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城市供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根据本市城市供气管网分布,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点),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 各城市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地、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6.1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领导组组长指定,成员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6.2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领导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领导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气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供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3.2.2 城市供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3 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供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市供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规定的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3万户及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及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特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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