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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5.2.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5.2.2 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5.2.3 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要设立应急救援专线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分级联系,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信录,保持通信畅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4 物资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应急救援基础物资设备,建立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增援时能够及时有效调动。
  5.5 经费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要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7 附录


  附录1: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略)
  附录2:山西省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略)

  附件2: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指挥体系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准备
  3.2 预警及级别
  3.3 应急演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事故报告
  5 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5.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人员力量与物资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实施或生效时间
  8 附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3.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3.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Ⅱ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省建设厅设置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计财处处长、建管处处长、城建处处长、省质监总站站长、信息中心主任。(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依次递补)。
  主要职责:
  (1)指导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按规定向省政府及建设部报告;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 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主 任: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副主任: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联络员: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全体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应急领导组的指示;
  (2)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3)协调和督促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4)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协助领导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5)督促地方建立信息、交通、物资保障体系;
  (6)督促地方建立抢险队、应急专家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负责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2.1.3 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职责
  2.1.3.1 办公室
  根据领导组的指示,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组会议。协调各处室(站办)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1.3.2 计财处
  根据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期间的资金保障及损失上报工作。
  2.1.3.3 建管处
  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建设工程方面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2.1.3.4 城建处
  根据领导组的指示,配合相关处室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的城市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3.5 省质监总站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配合有关处室组织专家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2.1.3.6 信息中心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建设系统通信保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厅机关通信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1.4 市、县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可以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5 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定,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指导和督促。
  2.2 指挥体系
  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为,在省政府领导下和建设部指导下由省建设厅、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及级别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可能造成Ⅰ级事故时红色预警、Ⅱ级事故时橙色预警、Ⅲ级事故时黄色预警、Ⅳ级事故时蓝色预警。
  3.3 应急演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级响应、Ⅱ级为省级响应、Ⅲ级为市级响应、Ⅳ级为县(市、区)及企业响应。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对应的下一级别应急响应也要启动。
  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安全事故,省内跨行政区、行业、部门的安全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9人或重伤(中毒)30-49人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中毒)3-29人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动协调,认真开展救援工作。
  4.2.1 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2 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3 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并接受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4.3.1.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4.3.1.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纪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3.4 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3.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终止

  5.1 终止程序
  当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抢险救援工作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急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抢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2.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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