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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消毒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源地终末消毒。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防病需要,指导各部门、单位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通工具、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3)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发生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建筑工地等人员数量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应当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检测。各医疗机构在院内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时,应当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按要求填写标本登记表。
  收治留院医学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本院就诊病例中的病例标本,包括鼻咽拭子、鼻咽含漱液及血清标本等,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甲型流感病毒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的,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应当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呈阳性结果或对结果有疑问、或虽呈阴性结果但临床仍不能排除人禽流感的样本进行确认或复检和SARS病原检测。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
  各类样品的采集和运送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品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督导和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各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与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加强对机构内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查工作。督导和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包括:
  1、组织机构、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预检分诊制度以及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实验室安全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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