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救治
1、病人的诊治
(1)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当在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病人转诊,并做好登记工作。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甄别和诊断。
(2)市、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工作。
2、病人的转诊与转运。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3、病情报告。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病情报告,如病例排除、死亡、出院和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时,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订正报告并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疫情处置
1、疫情的分级分类处置。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工作预案》的有关要求,发生一般事件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处置,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做好疫情监测和续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的,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疫情发生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调查处置,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
2、控制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集体单位流感样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确定和隔离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采取措施控制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