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31家流感监测点医院和9家禽类养殖场应当做好禽类养殖场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并按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报告。
2、流感
(1)病例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流感病例或暴发疫情,应当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流感样病例监测。本市43家流感监测点应当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每日将流感样病例数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病原学监测。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把握病例定义,选择典型流感样症状、未使用过抗病毒药物的病例采集咽拭子和咽漱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3、麻疹
(1)病例监测和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麻疹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麻疹监测,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应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本市麻疹监测方案要求,作好网络直报,并做好疑似病例确诊后的订正报告。
(2)血清学、病原学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在报告疑似麻疹病例时,应当采集患者血标本,并对符合要求的患者(出疹当天和第2天)采集咽拭子。血标本应当在采集当天送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疾控中心进行麻疹IgM抗体检测,咽拭子应当在采集后2天内送市疾控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以明确麻疹诊断并尽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流脑
(1)病例监测和报告。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尤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内科和儿科等科室在诊疗中发现流脑病例应当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做好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甄别和诊断,同时采集淤斑、血或脑脊液进行涂片和细菌培养,对确诊的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应当及时上网进行订正报告。
(2)菌型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养并送检的脑膜炎双球菌标本进行菌型鉴定和药敏监测,以了解本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型和耐药情况。
5、疫情分析、报告和沟通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疫情动态和信息;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根据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本辖区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动态,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定期编写和发送疾病动态简报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信息报告频率,对重要信息和突发事件按照要求进行紧急报告。
市卫生局与市农委、市疾控中心与市畜牧兽医站分别建立和完善动物禽流感疫情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与渠道,区县、乡镇(街道)建立对应的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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