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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病例报告和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应当提高发现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病例的能力,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为尽早和有效控制疾病传播提供基础和保障。
  1、不明原因肺炎、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1)病例报告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应急[2007] 7号)的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单个病例后,应由院内专家组在12小时内进行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应当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发现多例经流行病学调查具有关联性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应立即组织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所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向区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县卫生局接到单个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组织区县专家组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明确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区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在区县或市级专家组会诊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负责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进行订正报告。
  本市发现年度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卫生部,由其组织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和判定,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认。
  (2)病原学监测和症状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禽流感病原学监测方案》的要求,对相关病例、健康人群、职业人群和动物开展病原学监测。
  本市承担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原学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不明原因重症肺炎和呼吸衰竭病人的病原学监测、报告和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指导,及时发现相关病例,指导和督促其提高监测报告质量。对病原学监测点医疗机构所送样品进行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送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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