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则:突出重点、健全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措施、协调配合、加强监测、注重预警。
二、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领导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健康教育、医学会等相关机构开展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结合辖区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辖区人禽流感和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防治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和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开展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开展防治工作。
(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制度落实,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设施设备,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防治意识和能力;协助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样本采集和转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疫情处置等工作;在机构范围内积极开展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应当提高对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及时发现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病例和可疑病例,同时按照相关诊疗要求进行诊治,并按规定做好病人的分诊、转诊以及消毒和隔离等工作。
2、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疾病的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和落实各项监测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监测结果。
3、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检、分诊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和病人登记工作;对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加强日常检查,完善消毒隔离和个人呼吸道防护措施,做好室内通风;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提高手消毒意识和依从性。
4、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断组,按要求负责做好病例诊断和病人救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病人收治的各项准备,一旦需要及时实施对病人救治。
5、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当做好病人转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应当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没有治疗条件需要转诊的传染病病人,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市急救中心,做好分诊、转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