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和备案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27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调查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和备案范围
我省所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
二、备案要求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备案。
(一)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相关行业的中央在陕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他大型企业和中型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中央在陕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他大型企业和中型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省及所在市、县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二) 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相关行业的市属企业、其他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市属企业、其他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市、县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三) 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相关行业的县属及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县属及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在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时,应报送县政府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备案时应填报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预案纸制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调查要求
到2007年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完成预案的编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预案的编制和备案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切实抓好企业预案调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部门和中央在陕企业、省属企业要在2007年12月15日前将预案编制调查表(详见附件2),报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