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1、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定位,出口加工区管理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要按照“分类集中管理”的试点原则,合理布局,做好出口加工区内加工制造区域和仓储物流区域用地的规划调整工作。
  2、管委会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细化试点企业准入标准,受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申请,并从中选择拓展功能需求强烈、诚信度高、管理体制健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3、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仓储物流企业,以及发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生产企业或专业研发、检测、维修企业,需经市外资委批准同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经管委会选择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并报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同时抄送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区外经委、区工商局。
  4、经批准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的需要,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相关联的企业。
  经批准开展检测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克开展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商业性检测;如涉及从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须事先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
  经批准开展维修业务试点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但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得维修业务。
  5、未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试点业务。
  二、海关监管
  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保税物流、研发、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得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得售后维修业务。
  对于出口加工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得货物,海关按照“提前申报、无纸通关”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质检进出的货物,海关按照“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监管模式,以简化海关手续,实现区内企业核销的便利化。
  7、区内开展保税物流试点的企业,其货物必须实际进出区并办理相关手续。
  区内开展检测试点的企业,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
  8、出口加工区内开展保税物流、研发、检测和维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提供真实齐全的货物进、出、转、存数据,保证海关对区内企业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 需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