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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沪发改贸[2007]021号)


各有关单位:
  2006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宁波、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率先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同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2007年4月9日,海关总署印发乐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护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为确保上海松江出口加工拓展功能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上海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口岸办、市外经贸委、市外资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外管局、松江出口加工区管委等部门共同研究,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当面拟定了《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见附件),并已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照此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本市推进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
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的意见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检总局、外汇总局联合制定的《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署加函[2007133]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及试点的顺利进行,促进进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从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推进试点意见。
  一、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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