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按照全国、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国务院令)的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示范点的确定原则
全市政务公开示范点按照市县(市、区)联动、分级负责、分级建点的原则确定并组织建设。市县(市、区)两级都要确定示范点,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市政府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重点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政务公开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中,选择8-10个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或县(市、区)作为市级示范点。
县(市、区)政府在抓好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基础上,要选择3-4个直属部门、2-3个乡(镇、街办)作为县(市、区)级示范点。
三、示范点建设的要求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政务公开工作。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结合、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党组(党委)、行政、纪检组(纪委)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