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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鞍政公领5号)要求,保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务公开发挥示范作用,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考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在示范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确定建点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考评,对县(市、区)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领导及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运转顺畅。(4分)

  3、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落实。(3分)

  4、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全面、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3分)

  6、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及时、真实。(3分)

  (二)公开内容(16分)

  1、公开目录科学、详细、清晰。(4分)

  2、内容全面、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重要人事事项、财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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