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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6〕4号)


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档案局《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满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查阅和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需要,市政府决定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现就向市档案馆报送文件、资料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 报送范围

  1、2000年1月1日以后,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制发,正在执行和使用的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规章、条例等;

  2、2000年1月1日以后,由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制发、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涉及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文件;

  3、1996年以来,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编辑的、公开发行的政策法规汇编、报刊杂志等;

  4、根据需要,市档案馆可随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收集2000年以前的文件。

  二、 报送时间

  1、各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属于报送范围的有关文件、资料等集中送交市档案馆。今后,各单位要按上述报送文件、资料范围,在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下发的10日内,将文件、资料报送到市档案馆。

  2、已报送的文件、资料如修改、补充或废止,发文单位应于新文件印发后及时到市档案馆进行更换,以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

  三、 报送要求

  1、搞好审查。所有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由报送单位审查把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文件,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查批准;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的文件,由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2、审查的原则。向市档案馆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无密级或已解密的文件;二是公开执行的文件;三是内容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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