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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把这一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

  二、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经过1至2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制度完善、标准适度、资金落实、运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起,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8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当提高标准。各市州要坚持标准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维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度考虑子女受教育的费用,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二)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省财政以2005年全省148.54万绝对贫困人口为基数,安排补助资金。各市州要根据确定的绝对贫困人数,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覆盖的要求,真正把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推荐、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村乡县3榜公示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工作。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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