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函[2006]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有效保护村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引导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及《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农村建设规划,是科学利用农村空间资源的前提,是加强村庄建设管理的依据,是引导农村科学有序、健康协调发展的蓝图,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缺乏村庄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将会使村庄建设盲目用地、无序发展、浪费资源,并会造成巨大的建设浪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规划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村庄建设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意义,端正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严格规划实施的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发挥规划对新农村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二、认真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2006年要编制完成1098村的规划;从2007年开始,每年要编制完成2000个村的规划,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进度。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县、乡级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编制每个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二是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强化“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意识,注重文物古迹、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民族风貌。三是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并指导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推动发展。四是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有序地发展。五是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