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34号)
各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信用档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1、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人员,应当于2007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上报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建立信用档案。已建立信用档案,但有关信息已经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新。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审批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工作,要充分利用信用档案管理信息。从2007年开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报材料,必须与信用档案管理信息内容一致。申报材料与信用档案信息不一致的,资质许可机关以信用档案为准。
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已开通,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学习、掌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使用方法。系统录入操作,请进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
二、加强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
1、各市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等相关事项,统一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等级或申请延续的,一级资质应当在资质到期2个月内,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二级以下资质应当在资质到期1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逾期不申请核准或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注销其房地产估价资质。
3、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不定期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