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七、费用来源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间接费所列的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原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费不再收取。
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八、参保人员管理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九、工伤责任主体
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伤的经济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十、工伤认定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