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177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
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