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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7〕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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