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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七、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政府下达事故处理决定,并依据国家规定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即可。
  事故处理决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送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人民检察院。
  二十八、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4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处理决定和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时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九、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实施;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三十、各类事故的处理情况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十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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