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煤矿重大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煤矿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按照本条(一)、(二)规定办理。
  (五)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调查组。
  (六)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下级人民政府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
  十八、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知其他部门、单位参加调查组。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十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十、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