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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接到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接到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上报的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
  (五)接到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九、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和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的类别;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作简要报告,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报告事故信息时,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掌握详细情况后及时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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